日前,財政部發(fā)布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實施期限延長5年,詳情如下:
財稅〔2018〕14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huán)境保護,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實施期限延長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fā)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免稅規(guī)定的予以退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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