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全票通過了《土壤污染防治法》。這部法律將為我國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扎實推進“凈土保衛(wèi)戰(zhàn)”提供法治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從列入立法規(guī)劃到最后出臺,歷時多年。由于土壤污染形勢復雜,修復難度大,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這部新制定的法律受到廣泛關注。該法有哪些重要內容,制定有哪些重要意義?公眾如何參與土壤污染防治?人民網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大學環(huán)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劉陽生。
劉陽生教授
這是一部保障人民群眾住得安心、吃得放心的法律
記者:《土壤污染防治法》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劉陽生:土壤污染防治法一共七大章節(jié)九十九條規(guī)定,將“預防為主、保護優(yōu)先、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系統(tǒng)地呈現出來。在“風險管控和修復”中,嚴格區(qū)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管理制度。這部法律特別強調了土地的安全利用,提出了一系列的土壤污染風險管理制度,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責任制度、土壤污染責任人制度、土壤環(huán)境信息共享制度、土壤污染環(huán)境狀況調查監(jiān)測制度、土壤有毒有害物質的防控制度、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制度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等等。
記者:這部法律的制定有什么意義?
劉陽生:這部法律是一部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和人體健康,保障人民群眾住得安心、吃得放心的法律,意義重大。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決策部署。二是完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尤其是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體系。三是為我國開展土壤防治工作,扎實推進“凈土保衛(wèi)戰(zhàn)”提供法治保障。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將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產生長久深遠的影響,該法律為我國土壤污染保護和治理確定了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同時使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做到了有法可依。
記者:本法有哪些亮點?
劉陽生:主要亮點在于確定了“預防為主、保護優(yōu)先、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這個基本原則決定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思路和行為準則:從源頭控制污染源,避免形成新的土壤污染,優(yōu)先保護未污染土壤,對受污染土壤采用分級管理措施。土壤污染者承擔應有的責任,公眾參與可以促進土壤污染防治過程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預防為主、保護優(yōu)先是防治土壤污染的最主要措施
記者:《土壤污染防治法》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來的?
劉陽生: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粗獷式的經濟發(fā)展使得大氣污染、水污染和固廢污染比較嚴重,而大氣、水體以及固廢中的污染物往往最終富集在土壤之中,使得土壤污染更加復雜。土壤污染和水污染、大氣污染相比,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滯后性和累積性。近十年來,由于土壤污染物累積到了相當的程度使得土壤環(huán)境質量問題集中爆發(fā),鎘大米、血鉛事件的出現把土壤污染可能導致的人體健康風險呈現在大眾面前。為了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和人體健康,使人民群眾住得安心、吃得放心,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勢在必行,這是確保我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一部法律。
我國土壤污染問題非常復雜。農用地污染、工業(yè)場地污染、礦山土壤污染,最終導致系統(tǒng)性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污染。根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果,中重度污染耕地大體在5000萬畝左右。全國工業(yè)場地潛在污染地塊在50萬塊以上。采礦占用損毀土地數量巨大,累計超過300萬公頃。全國礦山廢渣積存量超過480億噸,礦山廢水年產出量超過110億方。
記者: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國際上有沒有先進的經驗可供借鑒?
劉陽生:預防為主、保護優(yōu)先,這是防止土壤污染的最主要措施。一旦污染了再去修復不僅花費巨資,而且還不可能完全恢復到原有土壤的使用功能。歐美和日本在土壤修復方面比我國早開展了三四十年,他們采用的一些土壤修復思路、管理方法、工程技術規(guī)范和修復標準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公眾參與應該理性、科學,不應采取“鄰避”態(tài)度
記者:從公眾參與角度來說,我們能為土壤污染防治做些什么?
劉陽生:在日常生活中,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節(jié)約用水減少廢水的產生,節(jié)約能源的使用,這些節(jié)能減排行為可以大幅度減少進入土壤的污染物,真正從源頭保護土壤。在污染場地修復工程的實施中,公眾參與應該理性、科學,不應采取“鄰避”態(tài)度,科學的監(jiān)督有利于改進污染場地的修復效果和避免二次污染,從而確保達到場地修復的設定目標。
記者:實施起來可能會面臨哪些困難?
劉陽生: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例如,農用地修復需要的資金是巨大的,但是其農產品的經濟效益無法滿足巨額資金的投入,這是農用地修復的商業(yè)模式問題,需要進行長時間的摸索。對于工業(yè)用地修復用作建設用地的情況下,往往要求修復周期較短,但是土壤污染的復雜性以及地下水修復需要的長期性等特點,使得現在的場地修復過程采用的不是綠色可持續(xù)的修復方法。另外,公眾參與的方法、途徑以及對修復工程實施效果的影響均存在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來源:人民網 作者:王紹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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